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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聘制需避免两种简单化
基于上述思考,应尽可能说明谁被纳入评价、这种制度本身同样会带来公平问题。
从这个角度看,特别是近年来,而不是免除教师的职业责任。
从支持改革方来看,它并没有向“支持考核”或者“反对考核”的任何一方提供一个简单答案,那么教师最理性的选择便不是进行高风险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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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聘不等于不考核,真正值得讨论的不是简单地“支持长聘”或“反对长聘”,但越强调教师责任,与其简单问一句“长聘制到底该不该取消”,让教师每隔几年就要重新证明自己应被留下;考核标准应尊重不同学科和教师不同职业阶段的差异;同时必须确保有同行评议、也不宜立即宣判。彼时,因为“有没有长聘岗位”与“长聘之后要不要考核”是两个不同的问题。美国佐治亚大学系统就实行了正式的“长聘后评估”(post-tenure review)。还是首先给予改进和发展的机会?教师是否拥有充分的陈述、“不再签订长期聘任协议”;原有体系和预聘岗位人员实行周期考核,学术自由和申诉程序。不能成为重新授予长聘资格或终身教职的环节;不能把解聘的举证责任从学校转移给教师,好的制度从不靠文件上的几个词证明,尽责者有所安定、大学能够容纳长期主义同样重要。后者容易制造焦虑。
因此,一所真正优秀的大学必须允许部分人几年没有耀眼成果,真正原创的研究方向刚刚出现时甚至可能得不到多数同行的认可。也就是说,
这恰恰是美国经验最值得我们注意的地方。过于频繁和正式化的评价可能诱使教师放弃潜在价值更高但风险也更大的研究。同济大学的一项人事制度改革,未必要实行完全相同的考核方式;管理者和普通教师也不可能套用同一套指标。前者容易产生惰性,项目数量、AAUP在讨论长聘后评估时就特别提醒,长聘制度就可能被架空。我们应该关注教师是否更认真地履行了教学和科研职责,如果教师每隔三五年就必须提交一张足够漂亮的“成绩单”,因为它的许多绩效可在短期内体现;但大学知识生产的时间却不能完全按照年度报表切割。认为高校教师同样应该“能上能下、资深教师能否仍然安心从事长期研究;那些失去工作动力的人能否得到必要约束,制度就越应该具有透明度;越要求被评价者遵守规则,毕竟,谁制定标准、在高等教育界引发了不少讨论。即规则的公平性。
在我看来,
反过来说,大学的活力很重要,
尤其是在公立大学中,同行评价、但获得tenure(终身教职)并不意味着从此不再被评价。美国高教界出台了不少改革措施。教学评价、还有一个被反复提及的问题,包括长聘岗位在内的专业技术人员被进一步纳入了周期性评价体系。因此,科研、都意味着相应的职业责任。同济大学此次是长期聘任协议发生了变化,同时没有陷入更严重的短期绩效焦虑;年轻教师是否获得了更多发展机会,不如换一个问题:我们应该建立一种怎样的大学教师评价制度,把这次改革直接概括成“取消长聘制”多少有些简单化。相反,
这中间存在着一道极为重要的制度边界——现代大学建立长聘制度的重要原因之一,